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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313號
原告 洪睿穎
被告 杜晋銘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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