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小,32,2024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3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卜子真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2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先前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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