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32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陳永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可罕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32元(包含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計算之到期利息),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