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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35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陳香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875元,及其中53,184元自民國(下同)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五、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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