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小,394,2024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39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蔡奕騰
被 告 汪永順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通知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通知業於113年2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臺南簡易庭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