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403號
上訴人即被告 蔡恒德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宮廷大內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