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小,442,202407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44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雅綺
被 告 迦吉國際有限公司即秉新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廷即林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主文第二項關於「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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