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小,45,2024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4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柯國忠
被 告 林詠翔即亞瑟之家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4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3 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金芳
書記官 李崇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794元,及自民國112 年9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98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 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書記官 李崇文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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