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程序方面
- 一、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 貳、實體方面
-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6日以急需交付款項為由,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 四、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00
- 五、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裁判確定訴訟費用額,應
-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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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484號
原 告 王淑萍
被 告 施昶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並應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住所地雖設於高雄市,惟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主張兩造約定在臺南市南區龍崗國小返還借款,即契約履行地在本院轄區,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6日以急需交付款項為由,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元,並承諾於翌日還款;
原告已於113年1月6日匯款15,000元至被告京城銀行帳戶;
雙方約定還款日為113年1月7日,被告迄今仍未還款,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㈠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203條、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被告於113年1月6日以急需交付款項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並承諾於翌日還款;
原告已於113年1月6日匯款15,000元至被告京城銀行帳戶;
雙方約定還款日為113年1月7日,被告迄今仍未還款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LINE對話紀錄、匯款證明等件影本為佐(見調解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13頁至第14頁),自堪認定。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5,000元,及自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洵屬有據。
四、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00元,及自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裁判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法院為小額程序訴訟費用之裁判,應確定其費用額;
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第436條之19第1項定有明文。
準此,本件確定應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被告並應加給按法定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項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91條第3項、第436之19條第1項、第436之20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月日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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