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小,558,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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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558號
原 告 蒲𦤶均

被 告 盧海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9日上午9時38分,騎乘ENF-2120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原告機車),於臺南市東區崇德六街、崇善路街口停等紅燈,適被告騎乘車牌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被告機車),沿臺南市東區崇德六街西往東方向行駛至此,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自後方追撞系爭原告機車,致系爭原告機車受損,因此支出修復車輛費用新臺幣(下同)1,930元,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否認撞擊系爭原告機車,且系爭原告機車並無毀損。

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

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復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發生,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若行為人之行為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

若無實際損害發生亦無賠償之可言;

並以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申言之,侵權行為之成立,應具備加害行為、侵害權利、行為不法、致生損害、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具責任能力及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等要件,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即無侵權行為責任之可言,且原告應就上開要件負舉證責任。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騎乘系爭被告機車,撞擊系爭原告機車,致系爭原告機車受有損害云云。

上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揆諸前開說明及規定,原告自應就被告之行為符合侵權行為之要件負舉證責任,此先予敘明。

(四)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原告機車因被告撞擊而受損乙節,固提出報價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件為證(卷一第17-25頁),惟上開報價單並無法證明機車係因被告之行為而受損。

另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其上僅記載「經檢視相關跡證後,尚缺一方當事人(盧海銘)道路交通事故談話記錄,故本件無法客觀分析肇事原因」(卷二第51頁),亦無從釐清系爭原告機車受損之原因。

又經本院勘驗當時路口監視器結果:「26秒時原告有轉頭,並下車檢視車後,但原告車輛並無明顯往前晃動之情形」,有本院勘驗筆錄1紙附卷可查(卷二第76頁)。

由上開影片內容可知,兩造固均於上開時地行經該處,然未見系爭原告機車有何遭撞擊而產生之晃動,則兩造機車是否有發生碰撞,已非無疑。

再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5月7日南市警一交字第1130286650號函檢附之系爭原告機車照片(卷二第41、45頁),僅見原告機車車牌有歪斜,然縱其車牌確有懸掛歪斜之情事,尚難單憑上開照片遽認係係被告所致。

而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應認原告無法舉證證明被告有何不法之侵權行為,即難謂其對被告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30元之本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930元之本息,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均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除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外,兩造並無其餘費用支出,是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

本件為原告敗訴之判決,應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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