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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644號
原 告 艾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廷
訴訟代理人 吳宜真
被 告 李威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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