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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670號
原 告 侯欽翔
被 告 林全得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67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3 年6 月28日辯論終結,因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前請假狀就是否到庭意旨不明,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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