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小,671,2024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671號
原 告 林志偉
被 告 陳谷塵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26日14時4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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