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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671號
原 告 林志偉
被 告 陳谷塵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26日14時4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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