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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陳冠綾 原住○○市○區○○○○街00巷00號5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71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謝明達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明達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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