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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74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陳緯雄
被 告 廖翊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86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46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林佑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之車體損失險,保險期間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至112年11月28日止。
被告於111年12月15日20時1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歸仁區長榮路1段外側車道(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長榮路1段與大武路3段交岔路口(下稱系爭交岔路口)前時,欲左轉至大武路3段,竟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亦未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左轉,適林佑競騎乘系爭機車沿臺南市歸仁區長榮路1段(西往東方向)行駛在後,亦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系爭機車車體損壞,經送廠維修,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元(包含拆裝工資4,000元、零件2萬6,000元)。
又本件車禍事故林佑競應負擔百分之30之過失責任,被告應負擔百分之70之過失責任,為此,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1,000元【計算式:3萬元×(1-0.3)=2萬1,000元】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曾提出書狀表示:對於與林佑競於上開時、地發生車禍一事,被告並不爭執;
然根據文獻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32號判決意旨,一般道路交通工程設施之設計反應時間為2.5秒,本件車禍發生過程依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可見被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慢速沿臺南市歸仁區長榮路1段外側車道(西往東方向)行駛,於影片所示第19秒時打左轉方向燈通過停止線進入系爭交岔路口,此與林佑競騎乘系爭機車沿長榮路1段(西往東方向)直行,至影片所示第22秒時2車發生碰撞,期間超過2.5秒,顯見林佑競有足夠之反應時間,本件車禍事故應肇因於林佑競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被告並無過失責任,縱認被告有過失,亦應依上開期間除以2.5秒所得百分比,換算肇事責任比例,且系爭機車修復費用應計算折舊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林佑競騎乘系爭機車於上開時、地,與被告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及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修復費用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機車行車執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祥興機車行機車維修估價單、理賠計算書(補印)等為證(見本院112年度南司小調字第2660號卷,下稱調字卷,第9至17頁),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下稱歸仁分局)113年1月3日南市警歸交字第1130004458號函暨所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錄影光碟等在卷可稽(見調字卷第47頁,第51至7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可採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行車速度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不得超過50公里。
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
汽車(包含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94條第3項、第99條第2項、第102條第1項第7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⒈林佑競於上開時、地騎乘系爭機車,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與被告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之事實,為原告所不爭執,林佑競所為自有過失。
惟臺南市○○區○○路0段○○○○○○○於○○○○路○○○路○號誌上方,設有機車兩段式左轉之標誌,並有劃設左轉待轉區,此有歸仁分局113年1月3日南市警歸交字第1130004458號函文所附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在卷可佐(見調字卷第51頁),揆諸前開規定,行駛於長榮路1段(西往東方向)至系爭交岔路口前時,如欲左轉至大武路3段,即應行駛至待轉區為兩段式左轉,轉彎車並應讓直行車先行。
本院於113年8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勘驗如附表所示之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勘驗內容詳如附表所示),依附表編號2勘驗內容可知,被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自長榮路1段外側車道左轉至大武路3段,於行至系爭交岔路口前打左轉方向燈,隨後即向左偏行欲駛入大武路3段,並未行駛至左轉待轉區為兩段式左轉,被告所為顯與上開規定有違;
且依當時現場狀況,若被告有注意同向後方是否有車輛直行而至,依被告視線所及,應可看見後方有林佑競騎乘機車同向直行而來,被告卻未注意於此,亦未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自長榮路1段左轉欲進入大武路3段而與林佑競騎乘之系爭機車發生碰撞,被告所為具有過失至明。
本院綜合本件車禍發生之情形及林佑競與被告各自之過失情節,認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被告騎乘機車於系爭交岔路口,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應為肇事主因,林佑競騎乘機車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應為肇事次因,其等就本件事故發生之過失比例,應由林佑競負擔百分之30之過失責任,被告負擔百分之70過失責任,較屬合理,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南覆0000000案覆議意見書亦同此認定(見調字卷第49、50頁)。
⒉被告雖辯稱林佑競自看到被告騎乘之機車打左轉方向燈起,有超過2.5秒之反應時間,本可避免事故發生,應由林佑競負全部肇事責任,被告並無過失云云。
然查,林佑競於本件事故確實有超速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業經認定如前,其對於被告打左轉方向燈及左偏之行徑,未能及時反應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予以閃避乙情,已歸責於其應負之過失責任中。
且依附表編號1、2勘驗內容,可見被告打左轉燈時,林佑競騎乘機車持續直行,之後被告所騎乘之機車開始向左偏行,林佑競所騎乘之機車亦向左偏行,足徵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前,林佑競已對於被告打左轉燈、向左偏行之駕駛行為,作出向左偏行之閃避回應;
惟駕駛打左轉方向燈,或為變換車道後繼續直行、抑或為閃避道路上障礙物暫時向左偏行,可能原因甚多,依前述系爭交岔路口設有兩段式左轉標誌之情,林佑競實難預見被告之行駛路徑,竟係直接左轉彎欲進入大武路3段,是縱使林佑競未能完全閃避被告騎乘之機車致兩車發生碰撞,應由林佑競負超速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部分過失責任,被告亦不因此免除其過失之責,而應負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及轉彎未禮讓直行車之過失責任,且應為肇事主因,被告此部分所辯,並無可採。
㈢復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該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如修理材料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查系爭機車出廠年月為111年10月,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見調字卷第9頁),距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日即111年12月15日已使用約3個月,零件部分已屬舊品,自應扣除折舊額,始屬公允。
而系爭機車修復費用拆裝工資為4,000元,零件為2萬6,000元,合計3萬元,有祥興機車行機車維修估價單附卷可考(見調字卷第13至15頁);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機器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及以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3分之1,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機車零件費扣除折舊後得請求金額為2萬4,375元【計算式: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2萬6,000元÷(3+1)=6,500元;
2.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2萬6,000元-6,500元)×1/3×(3/12)=1,625元;
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2萬6,000元-1,625元=2萬4,375元】,再加計拆裝工資4,000元後,合計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萬8,375元【計算式:2萬4,375元+4,000元=2萬8,375元】。
㈣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
查被告騎乘機車與系爭機車駕駛林佑競發生碰撞事故,致系爭機車受損,固有過失;
惟林佑競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就本件損害之發生亦與有過失,且應負百分之30之過失責任等情,業經認定如前,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代位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自得職權減輕被告百分之30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即被告僅負百分之70過失責任),減輕後原告得代位向被告請求賠償之金額為1萬9,863元【計算式:2萬8,375元×70%=1萬9,863元,元以下4捨5入】,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原告併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萬9,8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4日(送達證書見調字卷第4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9,863元,及自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又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本院審酌兩造勝敗情形,爰依比例命被告負擔946元,及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併諭知應由被告負擔上開訴訟費用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准予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編號
檔 名
監視器內容
檔名:00000000000000_0000000_Output ㈠監視器位於臺南市歸仁區長榮路1段向西往長榮路1段
與大武路3段交岔路口拍攝。
㈡播放器顯示時間:2022/12/15 20:10:03至2022/12/15 20:10:39。
㈢內容:
⒈2022/12/15 20:10:03臺南市○○區○○路0段○○○路0段○○路○○○○○○○○路○○號誌為綠燈,
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出現於畫面,沿長榮路1段慢車道、外側車道由西向東往系爭交
岔路口直行,2022/12/15 20:10:12林佑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出現於畫面,亦沿長榮路1段外側車道由西向東往系爭交岔路口直行。
⒉2022/12/15 20:10:22甲○○騎乘機車開始左偏,欲左轉彎至系爭交岔路口,林佑競仍騎乘機車沿長榮路1
段外側車道由西向東持續往系爭交岔路口直行,2022/12/15 20:10:24林佑競騎乘機車亦開始左偏,2022/12/15 20:10:25兩車於系爭交岔路口之長榮路1段內側車道前發生碰撞,兩車均倒地,林佑競騎乘之機車
滑行穿過系爭交岔路口至長榮路1段東往西外側車道電
線桿前始停止。
檔名:00000000000000_0000000_RJMB4445㈠翻拍騎乘機車於林佑競後方之機車行車紀錄器。
㈡播放器顯示時間:2022/12/15 20:12:32至2022/12/15 20:12:49。
㈢內容:2022/12/15 20:12:32林佑競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出現於畫面,沿臺南市歸仁區長榮路1段外側車道由西向東往系爭交岔路口直行。20
22/12/15 20:12:35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出現於畫面,沿長榮路1段外側車道由西
向東往系爭交岔路口直行。
2022/12/15 20:12:42甲○○所騎乘之機車打左轉燈,並向左偏行,林佑競仍
騎乘機車持續直行,甲○○所騎乘之機車復於2022/12/15 20:12:44開始向左偏行,林佑競所騎乘之機車亦向左偏行,兩車於2022/12/15 20:12:46於系爭交岔路口發生碰撞,兩車均倒地。
檔名:00000000000000_0000000_Output1㈠監視器位於臺南市歸仁區大武路向南往長榮路1段與大
武路3段交岔路口拍攝。
㈡播放器顯示時間:2022/12/15 20:10:00至2022/12/15 20:36。
㈢內容:畫面號誌均為紅燈。
2022/12/15 20:10:21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出現於畫面,於系爭交岔路口自臺南市歸仁區長榮路1段西向東
左轉向大武路3段,2022/12/15 20:10:24林佑競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出現於畫面,沿臺南市歸仁區長榮路1段由西向東往系爭交岔路口直
行,2022/12/15 20:10:25兩車於系爭交岔路口發生碰撞,兩車均倒地,林佑競騎乘之機車滑行穿過系爭
交岔路口至長榮路1段東往西外側車道電線桿前始停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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