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住○○市○○區○○○路000○000○0 00號
被 告 方泯蒼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76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雅涵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390元及自民國112 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書記官 李 雅 涵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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