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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782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訴訟代理人 陳啟文
被 告 黃金川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782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永佳
書記官 陳玉芬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7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起因病至原告醫院治療,迄今尚積欠原告住院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9,471元未清償,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醫療費用欠款明細表、住院收據影本(調字卷第11-13頁)為證,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4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3日(本院卷第1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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