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小,802,202407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孫晨瑀


被 告 王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80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395元,及其中59,541元自民國113 年4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宣示判決筆錄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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