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小,817,2024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81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劉名峰
被 告 張俊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1685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4萬8123元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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