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85號
原 告 林昆谷
訴訟代理人 林小汶
被 告 陳勇智
浤昇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眞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