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小,85,2024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85號
原 告 林昆谷
訴訟代理人 林小汶
被 告 陳勇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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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眞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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