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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915號
原 告 方櫻淓
被 告 朱翌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30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加入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向被害人詐取財物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由其提供名下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下稱系爭合庫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下稱系爭中信銀行帳戶),並擔任「車手」,提領所屬詐欺集團之詐欺贓款。
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原告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如數匯款至附表所示「第一層帳戶」,復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輾轉將上開詐欺所得款項轉匯至如附表所示之「第二層帳戶」、「第三層帳戶」後,再由被告於如附表⑴至⑸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從如附表所示之「第三層帳戶」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並依指示將領得款項交付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嗣原告匯款後驚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㈡又被告上開詐欺等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619、1737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在案,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詐欺所騙取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
㈢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對於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原告之請求,均無意見。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起訴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19、1737號刑事偵審卷宗審核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將其所有之系爭合庫銀行帳戶、中信銀行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作為詐騙原告之匯款帳戶,並與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而於上揭時、地對原告為詐欺取財行為,致原告受有10萬元之損害,被告所為與原告所受之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被告自應對原告遭詐騙所受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從而,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併此敘明。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被害人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第一層帳戶/
匯入時間/金額
第二層帳戶/
匯入時間/金額
第三層帳戶/
匯入時間/金額
匯入第四層帳戶/提領/
時間/金額/人員
方櫻淓111年2月
某日起
詐欺集團成員佯為瑞
金投專員,透過LINE
通訊軟體結識方櫻
淓,並傳送訊息向其
佯稱:可於瑞富金投
公司投資股票及期貨
獲利云云,致其誤信
為真,而於右列時
黃彥平遠東帳
戶000-0000000
0000000 號帳
戶/111年2月26
日15時28分許/
5萬元
蘇哲憲土銀帳
戶000-0000000
00 號帳戶/111
年2月26日15時
34分許/10萬元
朱翌慈合庫帳
戶000-0000000
000000000 號帳
戶/111年2月26
日15時51分許/
15萬元
⑴提領/111年2月26日16
時21分許/3萬元/提領
車手:朱翌慈
黃彥平遠東帳
戶000-0000000
⑵提領/111年2月26日16
時22分許/3萬元/提領
間,匯款右列金額至
右列第一層帳戶,再
由詐欺集團層轉至本
案第三層帳戶後轉匯
或提領。
0000000 號帳
戶/111年2月26
日15時33分許/
5萬元
車手:朱翌慈
⑶提領/111年2月26日16
時23分許/3萬元/提領
車手:朱翌慈
⑷提領/111年2月26日16
時25分許/3萬元/提領
車手:朱翌慈
⑸提領/111年2月26日16
時26分許/3萬元/提領
車手:朱翌慈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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