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小,919,2024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趙永聖 
被      告  吳新雅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919號給付代墊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顏珊姍
朗讀案由。
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壹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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