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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婉菁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官佩瑜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9,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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