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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924號
原 告 施逸謀
被 告 YAYAN SUYANT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2年11月19日,因誤植帳戶帳號,而誤匯新臺幣(下同)45,000元至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金額等語。
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高雄市苓雅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3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246972號函附之客戶相關資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43頁),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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