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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96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凃鈺軒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曾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17日所為移轉管轄裁定,因而提起抗告,然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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