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小,979,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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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97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黃宇蓮 
被      告  高慈敏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979 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1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朱烈稽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767元,及其中新臺幣74,878元自民國113 年6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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