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小,984,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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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98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雅綺 
被      告  陳儀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366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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