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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鍾政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蘭崇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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