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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0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喆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96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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