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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16號
原 告 中信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婷婷
訴訟代理人 鄭雅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福興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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