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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20號
原 告 張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左庭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701元(包含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計算之到期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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