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小補,14,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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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4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淑芳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55元【計算式:本金16,950元+已到期利息505元(本金16,950元自民國112年8月23日起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0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17,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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