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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雅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榮仁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63元【計算式:本金30,196元+民國112年10月23日至113年1月11日之利息157元+112年11月24日至113年1月11日之違約金10元=30,363元;
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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