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小補,270,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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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7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董永義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易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7,0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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