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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75號
原 告 陳昭佑
被 告 侯錦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錦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04元(本金40,000元,起訴前利息1,3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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