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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78號
原 告 吳林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錦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於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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