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小補,285,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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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85號
原      告  莊蕙芷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道緯、陳源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民事聲請調解暨起訴狀之記載(見南司小調卷第9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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