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小補,301,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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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0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馨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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