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小補,48,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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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德即李泰德之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8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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