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小補,55,2024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5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德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