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小補,71,2024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7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明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