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小補,87,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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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87號
原 告 中信國際資產有限公司即裕鑫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婷婷
訴訟代理人 鄭雅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耘頡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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