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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88號
原 告 林佳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隆凱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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