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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98號
原 告 蔡奕歆 住○○市○○區○○街○段00巷00號 十一樓之0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育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另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南救字第17號),如經裁定准許訴訟救助,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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