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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彤恩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已向本院起訴,因聲請人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兩造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號受理在案,依其訴狀內容觀之,並無不待法院踐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知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准予訴訟救助。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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