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救,18,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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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梁恩雅
代 理 人 王佩心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郭鎮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16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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