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救,4,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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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胡兆輝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同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1號受理在案。

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為由,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等件在卷可稽,堪認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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