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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救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陳宜振
代 理 人 魏宏儒律師
相 對 人 黃光欣即丹尼披薩美式餐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任職於相對人所設獨資商號丹尼披薩美式餐飲,擔任工讀生外送員,應徵時約定工資每小時新臺幣(下同)185元,每月保障140小時。
聲請人於113年2月7日外送時發生交通事故,為職業災害,致右側脛骨平台骨折、右側股骨頭骨折併脫臼,聲請人當日急診就醫即住院8日,出院後醫囑專人照顧1個月、宜休養3個月,可知聲請人所受傷害非輕。
聲請人已起訴依勞動基準法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且依法職業災害期間仍應依原領工資標準提繳退休金,聲請人之請求尚非無勝訴之望,為此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
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裁判之情形是。
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均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2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業以其聲請意旨所示遭受職業災害之原因事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及第31條第1項規定,對相對人提起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之本案訴訟,經本院113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8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受理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起訴狀影本1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8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卷查對屬實,可知聲請人係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依其主張之本案訴訟原因事實,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並非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要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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