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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消小字第5號
抗 告 人 石明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9日113年度南消小字第5號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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