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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消小補字第5號
原 告 周明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紫蝶美容工作室間請求退還課程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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